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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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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辽宁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Liao ning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英文缩写:LNFJC。

第二条   本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凝聚社会正能量;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进行宣传、表彰、奖励、抚慰、资助,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壹拾叁万柒仟元整(¥4,137,000.00元整),来源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人士及团体捐赠。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3-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和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英模的先进事迹;

(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表彰宣传为见义勇为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表彰、奖励、抚慰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救助、帮扶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

(五)开展专题调研和理论研讨活动,推动、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见义勇为法制建设;

(六)开展见义勇为工作交流和友好往来活动;

(七)募集、管理、使用好本会的见义勇为基金;

(八)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自觉在思想政治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纪守法,认同本会章程,热心见义勇为公益事业,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三)向本会捐款数额较大;

(四)具有参加理事会的议事及决策能力;

(五)每年至少能按时参加二次理事会;

(六)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赔偿的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拥护本会宗旨;

(二)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三)本会工作的质询、批评、监督、建议权;

(四)本会重大事项的参与和决策权;

(五)本会决议的执行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设监事3名以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来源包括:

(一)辽宁省人民政府纳入年度预算计划的财政拨款;

(二)捐赠收入;

(三)募集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组织募捐,不得影响营商环境,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

(二)补助见义勇为死亡、伤残人员的抚慰费用,慰问、资助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费用;

(三)垫付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医疗费用;

(四)为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人身保险的费用;

(五)宣传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各项活动的费用;

(六)业务活动成本,筹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七)支付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八)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全省开展的大型募捐活动;

(二)数额较大的定项捐赠;

(三)与本会宗旨相符的重大捐赠;

(四)为本会基金稳妥保值、增值的商业性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或两年平均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政策、法规有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8年5月18日经业务主管机关批准,8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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